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XK16-002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助力车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助力车产品划分为一个单元(见表1)。
表1助力车产品单元及适用产品范围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单元 |
适用产品范围 |
1 |
助力车 |
电动自行车 |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单元 |
标准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电动自行车 |
产品 |
GB 17761-1999 |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
相关 标准 |
GB3565-2005 |
自行车安全要求 |
|
GB/T 3566-1993 |
自行车装配要求 |
||
QB/T 1715-1993 |
自行车 车把 |
||
QB 1880-2008 |
自行车 车架 |
||
QB 1881-2008 |
自行车 前叉 |
||
QB/T 1883-1993 |
自行车 普通前轴和后轴 |
||
QB/T 1885-1993 |
自行车 链轮和曲柄 |
||
QB/T 1886-1993 |
自行车 脚蹬 |
||
QB/T 1887-1993 |
自行车 飞轮 |
||
QB/T 2946-2008 |
电动自行车用电动机及控制器 |
||
QB/T 2947.1-2008 |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1部分: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 |
||
QB/T 2947.2-2008 |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2部分: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及充电器 |
||
QB/T 2947.3-2008 |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
||
GB/T 22199-2008 |
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
||
QB/T1719-2012 |
钳形闸 |
||
QB/T1720-2012 |
涨闸 |
||
QB/T1891-2012 |
抱闸 |
||
QB/T4757-2014 |
电动自行车用调速转把、断电闸把通用技术条件 |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 企业申请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只需按通则第八条要求提交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各一式三份)。
第七条 凡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5。
表3-1 企业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
序号 |
产品单元 |
设施名称 |
设施要求 |
备注 |
1 |
电动自行车 |
生产车间 |
不小于600m2 |
生产线、部装工位、出厂检验区域、库房等布置应合理,符合工序安排,便于产品生产、检验、搬运和储存。 |
检测室 |
不小于30m2 |
应隔离防护。 |
表3-2 企业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工装
类别 |
产品单元 |
设备名称 |
设备要求 |
生产 设备 |
电动 |
电动装配 |
1.长度不得小于30米 2.适应企业生产的不同型号不同结构的产品 3.生产线及其工序设置应能满足规模生产要求 |
车架上下碗 组装机 |
1.能够实现自动装配,操作合理方便 2.压头的轴线与车架前管轴线能有效同轴。确保上下碗台阶面与车架前管上下端面无缝隙平贴。 |
||
前叉下档 |
1.能够实现自动装配,操作合理方便。 2.压头与前叉立管能有效同轴,确保下档台阶面与前叉立管台阶面无缝隙平贴。 |
||
气动或 |
1.生产线上的装配工具应尽量使用电动或气动装配工具,总数量应达到流水线上产品工艺设计总工位的70%;重要部件的装配应尽可能使用电动或气动工具。 2.电动或气动工具的装配力矩应达到符合GB/T 3566《自行车装配要求》中规定的相应力矩要求。 |
||
空气压缩机 (储气罐) |
能安全运行,容量及气压能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采用电动工具可以不用储气罐。 |
||
部件装配台 |
为满足批量生产要求,部件不能落地装配。 例如:电池盒和车把等部件组装应有装配台。 |
||
货架 |
仓库及流水线组装工位旁应尽量放置货架,保证主要零部件、油漆件及电镀件不得随意直接搁置在地面上。 |
||
周转车 |
应有足够的零部件周转车,确保库房及车间各工位间的零部件物流畅通。 |
||
打包设备 |
包装流水线或适用的打包设备。 |
||
工艺 工装 |
电动 |
车架上下碗 组装机工装 |
1.应操作合理方便 2.前管上下碗定位可靠,前管上下端面无缝隙。 |
前叉下档 工装 |
1.应操作合理方便 2.前叉下档定位可靠,下档台端面与前叉立管档台端面无缝隙。 |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表3-3企业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及检验类别
序号 |
产品 单元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及条款 |
检验 设备 |
精度或 测量范围 |
检验类别 |
备注 |
1 |
电动 |
(车架) 螺纹精度 车架中接头垂直度 车架立管平行度 车架平立叉对称度 车架平立叉开口处垂直度 |
QB1880-2008 5.1.1 5.1.2 5.1.3 5.1.4 5.1.5 |
螺纹塞规 |
B1.375-24-6H或M35×1-6H |
进货 检验 |
车架精度支架中心高、高度尺、宽座角尺、后平叉测量轴应能适用企业现场生产不同规格的电动自行车车架 |
螺纹塞规 |
B1.375-24L-6H或 M35×1左-6H |
||||||
车架精度支架 |
中心高度≥300mm 等高差≤0.05mm |
||||||
中接头垂直度检具 |
组合端跳≤0.03mm |
||||||
后平叉测量轴 |
对称度≤0.05mm |
||||||
平板 |
1500mm×1000mm、3级 |
||||||
百分表 |
(0~10)mm、0.01mm |
||||||
游标卡尺 |
(0~150)mm、 0.02mm |
||||||
宽座角尺 |
500mm、2级 |
||||||
高度尺 |
500mm、0.02mm |
||||||
2 |
|
(前叉) 螺纹精度 前叉腿对称度 前叉腿接片开口处垂直度
|
QB1881-2008 4.1.1 4.1.3 4.1.4 |
螺纹环规 |
B1.005-24-6g/或 M26×1-6g |
进货 检验 |
前叉测量轴应能适用企业现场生产不同规格的电动自行车 |
前叉精度夹具 |
平行度≤0.06mm |
||||||
前叉测量轴 |
对称度≤0.05mm |
||||||
百分表 |
(0~10mm)、0.01 mm |
||||||
游标卡尺 |
(0~150mm)、0.02 mm |
||||||
宽座角尺 |
500×315mm、2级 |
||||||
高度尺 |
500 mm 、0.02mm |
||||||
3 |
(脚蹬) 螺纹精度 |
QB/T1886-2012 5.1.2 |
螺纹环规 |
B0.568-20-6g6e或 M14×1.25-6g |
进货 检验 |
|
|
螺纹环规 |
B0.568-20L-6g6e或 M14×1.25左-6g |
||||||
4 |
电动自行车 |
(曲柄和链轮) 螺纹精度 |
QB/T1885-1993 4.5 |
螺纹塞规 |
B0.568-20-6H或 M14×1.25-6H |
进货 检验 |
|
螺纹塞规 |
B0.568-20L-6H或 M14×1.25左-6H |
|
|||||
5 |
(飞轮) 螺纹精度 |
QB/T1887-1993 4.6 |
螺纹塞规 |
B1.375-24-6H或 M35×1-6H |
进货 检验 |
|
|
6 |
电动自行车 |
(普通前轴和后轴) 后轴螺纹精度 |
QB/T1883-1993 4.3 |
螺纹环规 |
B1.375-24-6g或 M35×1-6g |
进货 检验 |
|
7 |
(电机) 额定转速、 额定输出功率、 电动机效率 |
QB/T2946-2008 4.13.1 4.13.2 4.13.3 4.13.4 |
电动机测功机 (不小于20N.m,含直流稳压电源) |
电量仪表精度0.5级 转矩精度±1% 转速精度±1% |
进货 检验 |
夹具应能满足轮毂式和一体化电机的装夹要求 |
|
8 |
(充电器) 输入功率和电流、空载直流输出电压 |
QB/T2947.1- 5.2.2 |
充电器测试仪 |
电量仪表精度1.0级 |
进货 检验 |
|
|
9 |
(控制器) 调速功能、 欠压保护功能、过流保护功能、制动断电功能、防失控保护功能 |
QB/T2946-2008 4.20.1 4.20.2 4.20.3 4.20.4 4.20.5 |
控制器测试仪 |
电量仪表精度1.0级 |
进货 检验 |
在测功机上能完成表中所列检测项目,也可替代控制器测试仪 |
|
10 |
电动自行车 |
绝缘性能、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 制动断电装置、 欠压、过流保护功能、总体要求、 |
GB17761-1999 5.2.8.2 5.2.8.4 5.2.8.5 5.2.8.6 5.3.1 5.4 5.6 |
兆欧表 万用表 直流稳压电源 |
10级 2.5级 仪表精度1.0级, 纹波系数5% |
出厂 检验
|
|
11 |
把心丝杆紧固力矩、鞍座夹紧螺栓紧固力矩后接头螺钉紧固力矩、中轴锁母紧固力矩、前后轮紧固力矩 |
GB/T3566-1999 5.2 6.3 7.1 15.2 |
扭矩板子 (扭力扳手) |
量程(0~50)N.m 5级 (应具备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板子头) |
过程检验 |
|
|
12 |
整车重量 |
GB17767-1999 5.1.2 |
磅秤 |
秤量:(0~100)kg
|
过程检验 |
|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检验项目的要求。
表3-4 企业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
序号 |
产品单元 |
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名称 |
依据标准或主要技术要求 |
1 |
电动 自行车 |
车架 |
QB1880-2008 |
2 |
前叉 |
QB1881-2008 |
|
3 |
车把 |
QB/T1715-1993 |
|
4 |
锂离子电池 |
QB/T2947.3-2008 |
|
5 |
电动机 |
QB/T2946-2008 |
|
6 |
充电器 |
QB/T2947.1-2008或QB/2947.3-2008 |
|
7 |
控制器 |
QB/T2946-2008 |
|
8 |
铅酸蓄电池 |
GB/T22199-2008 |
|
9 |
制动系统部件 |
QB/T 4757-2014 |
|
QB/T 1719-2012 |
|||
QB/T 1720-2012 |
|||
QB/T 1891-2012 |
表3-5 电动自行车产品关键工序
序号 |
产品单元 |
关键工序名称 |
1 |
电动自行车 |
车把安装 |
2 |
控制器安装 |
|
3 |
制动系统装配 |
|
4 |
整车调试 |
注:上述工序应是企业必备的关键工序,企业也可以自此基础上增加其它关键工序。
第八条 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线)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现场核查。
(一)企业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1-1);
(二)企业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
(三)企业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
(四)企业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
(五)企业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明细表 (见附件1-6);
(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7);
(七)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8)。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第九条 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十条 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1-8)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审查组现场按照《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为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三)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第十五条 实地核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核查结论不合格则该产品单元不合格。
第五章 产品检验
第十六条 抽样规则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检验数量样品一览表的规定(见表4),在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5)。
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达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
表4 检验样品数量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单元 |
抽检样品种类 |
抽样基数 |
样品数量 |
抽样方法及要求 |
1 |
电动自行车 |
助力车 |
20辆 |
4辆 |
1.样品在企业成品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可以出厂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的产品应是相同型号/规格的样品。 |
表5 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情况 |
申请单位 (盖章) |
|
||||||
生产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
样品情况 |
产品名称 |
|
产品单元 |
|
||||
规格型号 |
|
执行标准 |
|
|||||
样品等级 |
|
出厂编号 |
|
|||||
抽样基数 |
|
生产日期 |
|
|||||
样品数量 |
|
抽样日期 |
|
|||||
抽样人员 (签字) |
1、 2、 |
企业代表 (签字) |
|
|||||
抽样方式 |
o 审查组抽样 o 免实地核查企业抽样 |
|||||||
备注 |
每辆车电机号: 其它情况:样品的包装形式、附件配件等 |
|||||||
说明 |
请企业在实地核查合格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自主选择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
|||||||
注:1.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无论是审查组抽样还是企业抽样,均应填写此抽样单。
2.执行标准为本细则要求该产品执行的标准。
第十七条 企业延续符合免实地核查要求,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本细则第十五条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表5),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将抽样单和检验委托合同寄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企业对所抽送样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见表6。
电动自行车产品检验依据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及《电动自行车补充技术要求》(见附件6)。
表6 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及判定说明
项目分类 |
检 验 项 目 |
标准条款 (GB17761-1999) |
|
技术条款 |
试验方法 |
||
否决项目 (A) |
最高车速 |
5.1.1 |
6.1.1 |
制动性能 |
5.2.1 |
6.2.1 |
|
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
5.2.2 |
6.2.2 |
|
脚踏骑行能力 |
5.1.3 |
6.1.3 |
|
限速装置 |
(电动自行车 补充技术要求) 3.1 |
(电动自行车 4.1 |
|
重要项目 (B) |
电动机功率 |
5.1.7 |
6.1.7 |
把立管力矩 |
5.2.3.2 |
6.2.3.2 |
|
把立管静负荷 |
5.2.3.3 |
6.2.3.3 |
|
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 |
5.2.3.4 |
6.2.3.4 |
|
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 |
5.2.3.5 |
6.2.3.5 |
|
车轮夹紧力 |
5.2.4.2 |
6.2.4.2 |
|
脚蹬间隙 |
5.2.5 |
6.2.5 |
|
绝缘性能 |
5.2.8.2 |
6.2.8.2 |
|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 |
5.2.8.4 |
6.2.8.4 |
|
制动断电功能 |
5.2.8.5 |
6.2.8.5 |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检验检验综合判定原则:
A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B类检验项目中不合格项不多于2个,判定产品检验合格。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
(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2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3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
产品单元经实地核查合格,且抽样产品检验合格,则证书许可范围为助力车产品,产品单元为电动自行车;反之实地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则产品单元不合格。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7。
表7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示例 |
产品单元 |
企业申请内容 |
实地核查结果 |
产品检验结果 |
确认证书产品许可范围 |
1 |
电动自行车 |
电动自行车 |
电动自行车 |
电动自行车 |
电动自行车 |
注:1.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合格范围确定。
2.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