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工厂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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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工厂认可

  1. 工厂认可条件

  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经本社确定符合以下条件后,将给予工厂认可:

  1.1 除国家主管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公认的合理标准或双方协商确定的适用标准作为认可依据。本社保留因产品标准不适用而不接受申请的权利。

  1.2 工厂生产和检验用的主要文件,如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包括检验、试验规定)或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产品验收技术条件或验收准则应满足适用要求。

  1.3 对于产品生产工艺或重要制造工序进行的验证及其结果应满足适用要求。

  2. 工厂认可程序

  2.1 申请及提交资料

  申请方应在工厂认可的书面申请中明确说明需认可产品的品种、规格、交货状态(必要时包括商标)和有关主要特性的规定参数;

  申请方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可视需要增加):

  (1)工厂概况(包括工厂历史及现状)、工厂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相关产品的生产历史、生产能力,必要时,还应有近三个月的产品生产的合格质量水平的统计数据和有关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的说明。如产品经过专门的验证或鉴定,可附上有关报告和证书;

  (2)主要部门(包括车间、储备场所、试验室、计量室)的职责及各部门的关系和从事检验、试验、特殊工艺操作(如焊接)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和所具备的资格或资历;

  (3)主要工序的生产设备;

  (4)主要检测、试验设备和工厂试验室;

  (5)标明检验和试验的全过程生产流程图和主要的工艺规程,包括对缺陷允许进行修理时的修理工艺规程;

  (6)为实施质量控制所规定的程序、制度;

  (7)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

  (8)型式试验大纲

  a. 试验大纲应包括重要特殊工艺(如焊接工艺、铸造工艺等)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

  b. 试验大纲应明确试验、检查项目、有关方法、条件及要求(需要时,应包括抽样、取样、试样制备等要求)和应记录的数据和结果及验证符合性用的标准。

  c. 申请方在拟定试验大纲时,可与检验机构进行协商。

  d. 工厂检验、测量、试验条件,并提供拟定使用的试验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及有效的检定证明复印件。

  2.2 资料审查

  检验机构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

  (1)核准图纸、技术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

  (2)可以接受以前对某些项目进行验证或鉴定的结果;

  (3)核准型式试验大纲及交货验收技术条件(出厂试验大纲)。

  (4)核查中若需要申请方补充资料或作进一步说明;或因发现设计或技术文件的规定偏离适用要求,将及时通知申请方进行补充或本社退还全部提交资料。

  (5)核查结束后,本社将在技术文件上加盖本社核查印章,并连同本社的书面核查意见退给申请方。本社保留一套技术文件。

  2.3 产品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2.3.1 对申请工厂认可的制造厂,应建立和实施一个至少符合ISO9000 标准或等效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2.3.2 对于已经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制造厂,本社将对申请认可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复核。

  2.3.3 如制造厂未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则本社将对申请认可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

  2.4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用的典型产品的确定、取样、标识、封样、试验和试验数据的记录、试验报告及有关签署和提交数量应符合第三节2.3 条要求。

  2.5 发证

  2.5.1 本社确认符合工厂认可条件后给予工厂认可,即向申请方颁发工厂认可证书,证书有效期为4 年;如果核查后认为不符合,则将有关问题通知申请方,并商定或给定解决不符合项的方案和期限,如到期仍不能解决,则中止受理此次申请。

  2.5.2 本社将与工厂签订认可后检验协议,明确认可后如申请检验所采用的检验方式及检验项目。

  3.保持工厂认可的条件

  3.1 工厂认可证书年度签证

  工厂认可证书获得者应接受本社每年一次的年度检查,确认工厂是否保持认可时的条件,年度复查日为认可证书的签发日起的每一周年日,检查工作可在年度复查日的前后三个月内完成。

  有关程序如下:

  (1)在年度复查日的前三个月,由本社向工厂发出年度复查通知。工厂收到本社年度复查后应就核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及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生产、检测、试验条件保持认可条件及从事有特殊要求工作的人员适任资格保持情况作出书面声明,提交自上次复查以来的产品质量分析及用户反馈意见。

  (2)本社检验人员将根据工厂声明确定工厂年度复查进行方式。如工厂技术文件、生产、检测和人员资格保持有所改变,则本社检验人员将采用现场核查和见证试验的方式。现场核查采用抽查方式,见证试验可以结合认可后产品检验进行,抽查和见证试验内容,由检验机构和担当本次检验人员决定。

  (3)如工厂认可后工厂技术文件、生产、检测和人员资格保持未改变或者认可后工厂持续有产品申请本社检验或年度复查日前1 个月内申请过本社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稳定,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及见证试验。

  (4)确认签证

  如果检验机构根据工厂的声明、提交的资料或有关复查和试验的报告确认工厂仍符合工厂认可条件,则由本社在原工厂认可证书上签证以确认工厂认可保持有效。

  3.2 认可证书的扩展认可后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以下情况可以颁发扩展证书

  (1)工厂认可后,如果图纸、技术文件、工艺规程或质量管理体系有较大改变,或改变涉及或影响到产品的设计、主要制造材料、关键工艺或产品的特性、特征,则相关修改部分图纸技术文件应提交本社确认,并在检验机构认为必要时,由本社检验人员到厂进行检查和见证有关试验,其结果应能证实仍符合认可条件

  (2)产品的型号规格有增加,则有关新增部分图纸和文件应经检验机构核查。并在检验机构认为必要时,经本社检验人员见证有关试验和进行检查,其结果应能证实仍符合认可条件。

  (3)如果制造方希望认可后的产品适用其他标准,则原图纸和文件应经检验机构核查是否满足新标准,并在本社检验人员见证下进行有关试验和检查加以确认。

  (4)制造方更改厂名、生产场地地址的变更、产品型号规格名称更改等,应经本社检验人员核查后证实仍符合认可条件。

  扩展认可证书应与原认可证书一起使用且有效期与原工厂认可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

  4.证书换新

  4.1 如工厂认可证书到期制造厂希望继续获得本社工厂认可,则应在该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内书面向本社申请,本社将核实:

  (1) 核实在产品设计或规格对应适用标准的变化情况;

  (2) 如有变化,重新确认认可试验大纲并试验;

  (3) 产品制造管理体系审核。

  4.2 如产品的设计未发生变更,可以免除型式认可试验,

  4.3 经核查认为,制造厂仍符合工厂认可条件,签发新的工厂认可证书。

  4.4 在证书到期日前未完成上述审核和产品评估,原工厂认可证书将失效。

  5. 证书撤消

  本社保留撤消认可证书的权利。产品制造厂应监视产品或其生产过程的变化,对于重大的变动,应报告本社并接受审核。除非提交本社重新审核,下列情况将立即导致工厂认可证书的失效:

  (1)产品的生产条件、设备或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的重大变更,不满足本社认可条件;

  (2)生产方式发生变化;如主要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型(牌)号或工艺、配方发生更改,未告知本社并获得同意的;

  (3)管理组织(如设计、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工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未达到本社对工厂进行认可时的状态;

  (4)认可所覆盖产品的安全性或其他证书描述的特性在实际检验或产品使用中被发现不满足;

  (5)不接受本社每年一次的“年度复查”,或“年度复查”不能达到认可时条件;

  (6)未交纳有关费用;

  (7)私自涂改或伪造本社认可证书,或不恰当地使用CCS 认可证书。

  (8)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满足适用标准的情况。

  第四章 标志及其使用

  1. 检验标志

  1.1 对于按本社要求检验合格的产品,需标注本社的检验标志。

  2. 标志应用范围

  2.1 本社产品检验标志使用于经我社检验合格的产品上,在经我社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产品厂家仅可将产品检验标志用于经我社检验合格的产品本体、铭牌或外包装上。生产厂不得将我社产品检验标志用于未经我社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其他产品上。

  3. 标志的使用

  3.1 产品检验标志仅供检验人员到场检验时标识产品用。

  3.2 产品检验标志应使用钢印或软标贴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非工作面的显著位置予以标记;

  3.3 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3.4 标注在产品上的本社产品检验标志的式样应在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上予以反映。